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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2021年1月4日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各项重要要求,提高全团工作部署的落实成效,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压实基层团组织书记责任,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基层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协同提升。

  第三条 述职评议考核以乡镇(街道)、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团的基层委员会为重点,逐步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团的基层委员会扩展。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一般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由基层团(工)委书记代表本级团组织向上级团委述职。

  第五条 上级团委应根据全团重点工作和本地实际,会同相关党组织制定基层团组织班子任期目标,确定年度主要工作和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聚焦落实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团员青年参与青年大学习,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面向团员青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纪教育情况;开展团内集中教育情况;组织引导团员青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情况等。

  (二)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和扩大组织覆盖情况;规范发展团员情况;加强团员日常教育管理,转接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联系服务情况;团费收缴管理情况;“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落实情况;加强党、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情况和推优入党制度落实情况;全面从严治团和团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青年之家”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等。

  (三)代表团员青年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青年利益诉求和推动落实情况;结合团员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需求开展服务和活动情况;整合资源帮扶团员青年特别是困难团员青年情况;团员青年对团组织的获得感等。

  (四)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急难险重新”工作,开展岗位建功、创先争优,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情况;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情况;吸纳、培养、推荐青年人才情况;党组织对团组织的工作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开展,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层团(工)委书记要围绕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对本级团组织履行职责和工作情况认真述职,客观总结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述职评议前,基层团(工)委应向上级团委提交述职报告;上级团委可对下级基层团(工)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深入团员青年了解情况,团员青年满意度应作为评议结果的重要参考。一般不简单以查资料、看台账的方式进行考核,不单纯以开会发文、记录留痕、信息宣传数量等评判工作好坏,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述职评议可以在上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开展;上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一般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的形式听取述职。可邀请有关党团组织、团员青年代表参与评议。听取述职的上级团委负责人应对述职情况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进行,也可集中点评。

  第九条 上级团委根据实地考核、述职评议和日常掌握情况,对下一级基层团(工)委的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一般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防止只表扬不批评的好人主义。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确定后,应向被评议考核基层团(工)委及其同级党组织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基层团(工)委书记要及时梳理短板弱项、列出问题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上级团委要经常性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应列入下一年度述职评议内容。

  第十条 注重将评价结果与奖励惩戒、评先树优挂钩,鼓励团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上级团组织应给予一定激励。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相关团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奖评优,上级团委应约谈提醒、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价等次为“差”的,上级团委应建议同级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方式、评价等进一步细化量化。

  团的市(地、州、盟)以上领导机关要加强对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跨一至两级参与。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工作,必须深入青年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作为主要方式,不得层层写报告、填表格、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中青发〔20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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